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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贪污受贿为亲友非法牟利也是罪(本期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6:28 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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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吴兢

  如果仅为亲友非法牟利,而自己没有直接贪污受贿,这样的行为能构成犯罪吗?

  9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一起案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一名年轻的处长李某某,因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和大家熟悉的贪污、受贿、渎职等罪名相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十分新鲜。它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的新增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极少使用。李某某是如何犯下这一罕见之罪的?事情要从4年前说起。

  李某某供职的中科院研究生院是国家事业单位。2000年11月23日,28岁的李某某被聘为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可谓年轻有为。同年12月,研究生院将“校园网络改造、办公自动化”这一重任交给李某某所在的科研开发处具体负责。李某某作为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担当了工程评标会的评委,并负责工程的筹备、招标和投标工作。

  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一家名叫“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企业。事实上,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正是李某某的母亲。这么重要的关系,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李某某一直隐瞒不说。最终,评标会的评委确定:中科物恒中心为中标人。2001年3月8日,研究生院与中科物恒中心签订了正式合同,确定工程款为169.13万元;同年7月,研究生院成立的工程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向中科物恒中心支付了工程款。

  其间,研究生院将网站服务器的购买工作也交由李某某负责。李某某随即通过中科物恒中心,以47.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IBM服务器3台、IBM硬盘12块。

  没想到,交付使用的校园网络问题不断,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网络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常投诉。投入使用仅4个月,研究生院便不得不组织网络专业技术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测试,结果发现技术质量通过率很低。此后,研究生院要求李某某找中标公司补修,但他却经常拖延,并推托和中标公司不熟悉。

  研究生院正式对此予以调查,结果令人吃惊:其一,李某某的母亲就是中科物恒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二,该公司已于2001年11月7日注销。这些情况引起了研究生院的警觉,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中科院研究生院网络工程造价仅为78万余元,而研究生院为此多支付了91万元;所购买的网站服务器等物品价格为10.329万元,而研究生院为此多支付了37万余元。除此之外,研究生院为网络工程的修复支付了线路测试费、更换交换机等费用,多达12万余元。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审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为本单位采购物品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要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家利益有重大损失是先决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应予以追诉。

  法律对李某某的惩处,又一次给那些想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人敲响了警钟!因为即使你没有从中直接贪污受贿,但却因此给国家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法律照惩不误。这就叫法网难逃!

  法律链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3日 第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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