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失业保险金开始上调 增幅最高达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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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8:31 新华网 |
前不久我省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了调整。记者昨天获悉,根据《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中“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5%计发”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9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将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与之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新标准计发。 据悉,我省失业保险金原按三类地区不同的标准发放,其中一类地区主要是南昌市市区为165元/月;二类地区主要是省直辖市市区及原行署所在地的市,为150元/月;三类地区主要是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县(市),为132元/月。此次失业保险金的调整是按照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四类区域调整的,其中一类地区调整为270元/月,二类地区为247.5元/月,三类地区为225元/月,四类地区为202.5元/月。这次调整幅度最高的达到每月增加105元,即从165元/月提高到270元/月,增幅达64%。(吴刚) (来源:江南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