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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高速公路公司被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8:40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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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10月11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时,没能躲避高速公路上的铝状物,致使车辆撞损。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是违章驾驶,但车辆的所有者因交警部门没有认定高速公路方面的责任,遂将“高速公路”告上法庭。这是自温州开通高速公路以来,高速公路公司首次成为被告。

  引发事故的原因是什么

  诉状称,今年4月5日晚,湖州市安吉中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从温州南白象上高速,开往瑞安方向,路上遇一铝状物,躲避不及,导致车辆与铝状物发生碰撞,造成经济损失,维修费用高达22万多元。5月8日,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温州大队认定夏某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没有明确高速公路方面的责任。但“安吉中利”认为高速公路方面也应承担责任。

  高速公路方面究竟有没有责任?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资料,夏某当时驾车时速高达110公里/小时,属于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在100公里/小时);另外,夏某在驾车时开的是近光灯,看不清前面的障碍物。高速公路方面由此认为,这两项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是“安吉中利”却认为,如果在道路畅通、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就不一定会发生这样的事故。正是由于高速公路方面没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定损清单可否作为赔偿依据

  庭审中,“安吉中利”提供了一份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清单,认为该公司在这次事故中损失22万多元。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清单,是保险公司赔偿客户的依据。

  但在纠纷进入法律程序后,定损清单可否作为法院裁定赔偿的依据?温州高速公路方面对这份定损依据提出好多异议。“安吉中利”能出具这份定损清单,说明该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当会提供受理或者拒绝理赔的材料,并不是提供这份定损清单,况且这份清单还存在许多异议。由于该案中还有事故时间地点等众多待确定的地方,因此法院将进一步查清后再行判决。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包珍珍本报驻温州记者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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