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文明法治社会——一论建设和谐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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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8:42 南方日报 |
本报评论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新概念: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概念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原本的三位一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扩展为四位一体。这一扩展,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 在认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重要精神的基础上,省委九届五次全会通过的《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首次提出增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建设和谐广东。把建设和谐广东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基本特征之一,摆在重要位置,是我省总体发展布局上的重大调整,必将对我省现代化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个和谐的广东,必定是文明法治的广东、稳定和谐的广东、谅解宽容的广东。我们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通过法制建设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法制保障,通过文化建设不断构筑社会和谐的精神支撑,通过群众工作不断协调关系、凝聚人心,创造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这当中,加强社会管理,促进广东社会的文明法治,是构建和谐广东的首要任务。 (下转A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