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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1月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8:47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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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茜 实习生/洪爽 通讯员/钟奇振)笔者从有关部门获悉,1999年开始酝酿、历时5年而成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日前通过省人大的审议,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针对新时期环保的特点,对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集中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分别进行专章规定,这在全国是少见甚至是首创的,对今后广东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问题新情况呼唤新法律

  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实施以来,广东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环保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环境立法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主要有:一是缺乏对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的具体规定,致使目前相当部分市县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已编制的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技术水平不高、指导性不强等问题;二是对污染物集中处理无系统规定,使确定的污染物集中处理政策推进困难,也影响了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处置等的发展;三是对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方面,国家和省的立法规范甚少,大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法律监管。

  区镇环保机构执法有名

  2003年,中国环境规划院、清华大学等单位的十多位专家在广东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后指出,广东环保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环境管理体制仍未理顺,特别是镇级环保机构薄弱,虽然有些市县的环保部门在其直辖的区、镇设立了环保派出机构,但其执法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明确,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符。对此,《条例》明确作出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区、镇设立的环境保护派出机构,受市县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在要求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对“重大污染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政府领导,要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至少半年发布一次本辖区的环境状况公报,保障公民对环境质量的知情权”。

  环保规划规定全国首创

  《条例》辟出专章对环境保护规划作了详细的规定,据专家介绍,这在全国可能是绝无仅有的。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全省或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市、县应当“制定本辖区和辖区内的小区域环境保护规划”。

  《条例》赋予了环保规划极高的地位,规定“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实施环保规划或违反环保规划的行为,责任人要受行政处分。

  污染物集中处理有法可依

  近年来,广东大规模兴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为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的良性发展,《条例》辟出专章对污染物集中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推进污染物集中处理制度就是应当将治污纳入法制轨道,提高污染物处理实施效果,降低污染物处理社会成本,强化政府实施监管效果。执行这一制度,关键是理顺集中处理单位与排污单位的权利、义务,明确环保主管部门如何实施监管以及如何安全关闭等问题。《条例》把解决这些问题从政策上升到法律的地位,加快了污染物集中处理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为推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制度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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