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 每月不低于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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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06 新华网 |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尚未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年底前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其他县应在明年底前开征。 通知指出,各地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需要。现阶段污水处理费可按用水量每立方米不低于0.8元的标准征收。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可在今年内一步调整到位,其他县必须在明年底前调整到位。各设区市在今年要制订出台相应的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阶段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9元/户·月收取。 通知要求,从今年10月开始,未建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市、县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征收额的20%集中省财政专户,作为地方政府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保证金;在污水、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三年内按产业化要求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场)的,保证金全部予以返还;超过三年未建成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到明年底,设市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率未达标的,按已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的总额的10%集中省级财政,到2006年底仍未达到目标的,保证金不予返还。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今年内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建成配套污水管网。(记者贾婕)(来源: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