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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在幼儿园被开水烫伤 法院一审裁定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09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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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一名两岁半女童在幼儿园被饮水机中的开水烫伤,女童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裁定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作为原告的女童家长因赔偿数额问题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此案二审在市中院开庭。

  缘起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15日,时年2岁零7个月的女孩耿娟(化名)在宝安区新安街道某幼儿园读暑假班时,左手被开水烫伤,后被送往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手掌背侧、左前臂远端热液烫伤2%(深Ⅱ度)。同年9月4日回诊时认定左手烫伤后浅表性疤痕。由于幼儿园购买了校(园)方综合保障保险,同年8月25日、11月28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5187.85元和174.8元给幼儿园。在耿娟住院期间,幼儿园除派出两人轮流守护外,还支付了耿娟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后因其他赔偿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闹上法庭。

  说法

  原告认为:其在幼儿园教室里被开水烫伤,导致手掌背面、大拇指关节留下了明显疤痕,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支付原告出院后的医药费1981.5元,并按每天22.19元3倍计付住院时原告父母的护理费共2130.24元、护理人员误工费2130.24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原告出院后的护理费998.55元、护理人员误工费998.55元、退回已付的学费260元、体检费164.7元,共计人民币14763.78元。

  幼儿园认为,事件经双方认可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作了理赔,现原告再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应该得到支持。原告请求退回学费、体检费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请求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是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耿娟作为在园学生,上课期间被开水烫伤,应由被告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耿娟共计3446.62元(包括出院后医药费1381.5元及住院期间护理费1065.12元、伙食费800元和交通费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对此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昨天,在二审法庭上,耿娟的法定代理人耿新对一审时的起诉请求进行了变更,增加了一个人的误工费和护理费,理由是耿娟受到侵害时年纪幼小,手被烫伤后必须保证手部烫伤部位不能受到感染,需要专人24小时照料,其他请求同一审相同。

  幼儿园方面在答辩中认为,两人的护理费是不合理的请求,因住院期间已有护士及幼儿园专门派去的两名幼儿园老师,一审也充分照顾了上诉人年幼需要家长在身边的时间,判决支付一个家长的护理和交通费用;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一审中上诉人没有举证,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判决。

  法庭听取了双方的申辩,综合一审情况,进行庭上调解,耿娟的法定代理人耿新同意调解,但是幼儿园方面不同意调解。法庭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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