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降 闹市停车费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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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40 南方都市报 |
小区停车费降 闹市停车费升 广州下月15日起实行新的停车费管理办法,小区小车月保费降200元,北京路上下九天河城收费最高 本报讯11月15日起,广州实行新的《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规定明确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住宅小区月保费由原来的最高限价600元降至最高限价400元;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北京路等一类地区的收费提高;住宅小区、公共露天停车场总体收费标准下调。这是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广州市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是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2003年5月1日,市政府第6号令公布了新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该办法施行后,广州市原有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显得不够完善。如:收费名称不一致、停车场月保费偏高、一些停车场乱收费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 对此,广州市物价局历时整整一年制定的《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日前出台。新办法主要对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的收费进行调整,咪表停车、残疾人专用车停车收费不变。新办法带来诸多新变化:除马路咪表停车场保留使用费概念外,将其余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名称定为“停放保管服务费”,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城区人口和建筑密度、商业繁华程度、车位供需状况等因素,将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类地区是指北京路步行街、上下九路步行街和天河城地段;二类地区范围包括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滘南路、工业大道中、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构成的区域;三类地区是指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具体包括芳村区、黄埔区和荔湾区、白云区、天河区和海珠区的部分地区。 一类地区的收费标准有所上升;二类地区的收费标准降低或基本持平;三类地区的收费标准均降低。总体收费标准有所下降。 按次计费改为按时计费,原来以12小时为一个时段,收一次费用,新办法改为,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并规定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收费。 广州公共露天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月保收费将明显下降,住宅小区月保费由原来的最高限价600元降至最高限价400元。 “听证会没有走过场” 部分代表对意见在新规定中得到体现表示满意 本报讯关于停车场收费,此前备受各界关注的听证会有没有发挥作用?记者昨天细细对比了新的《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听证方案,发现新方案采用或吸纳了不少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参加听证会的市人大代表林沛勋、市政协常委文阳均认为,停车场收费调整听证会没有走过场。 在不少市民印象中,价格听证会是走走形式,听证会意见很难被采纳,近年来市民对听证会参与的热情逐年降低也证实了这一点。此前召开的停车场听证会也遭遇了报名参与者少的冷遇。 记者将新旧方案进行了一番对比: 关于月保费 住宅小区室内停车场月保费,新方法将听证方案的300元/月调整为400元/月,露天停车场的月保费也定为150元/月,比听证方案的130元/月高。 听证会经营者代表、政协委员,还有不少消费者代表均认为,目前住宅小区室内停车场月保费600元/月,若下调至300元/月,降幅过大。有经营者代表认为,物价部门成本核算的标准过低、不合理。 月保费用偏低的问题,物价部门进一步核实成本后,做出了相应调整。 关于计费时间 听证方案把按次计费改为按时计费,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规定超过5小时的按24小时最高限价收费。有代表认为按24小时收费不合理,建议用12小时最高限价收费。 新方法采纳意见,临时停车保管费按照12小时最高限价收费。 关于三类地段 在听证会上,市人大代表林沛勋提出,讨论中的新办法分地段收费的三类地段划得较粗、不够清楚,二类地区划到新港路以北不太合理。 新办法,二类路段扩大到新滘南路以北。新港路以南广州大道的部分地段也划入了二类路段。 昨天,了解了新收费办法后,林沛勋表示,新办法收费等级地区的划分方法、收费标准比听证方案更科学。听证会在新办法的制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解读 收费停车场丢车要赔偿 新规定明确了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法律责任 变化一 明确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责任 新规定:除马路咪表停车场保留使用费概念外,将其余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名称定为“停放保管服务费”,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即: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原办法只说明了停车场的经营关系,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在停车场丢了车,经营者要不要赔偿这种事情曾发生过争议,新的方法名称增加了“保管”二字,明确了经营者的责任。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如果车辆丢了或者其他事故,经营者必须负责。 变化二 住宅区内可免费停车半小时 新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五)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以上(一)至(三)款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解读:免收停放保管费的,如果车辆在这段时间里丢失,停车场是否要负赔偿责任呢?市物价局局长沈志超说,新的规定没有明确免费期间的车辆保管责任,但他认为,既然是免费,就不形成合同关系,停车场营业者也就没有义务履行合同关系,如果在免费停车时间丢失车辆还要赔,从法理和情理上说都不应该由停车场经营者承担。在以后的管理办法中,会逐渐完善这一方面的关系。 变化三 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新规定:根据城区人口和建筑密度、商业繁华程度、车位供需状况等因素,将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收费有所区别。 解读:一类地区的收费标准有所上升;二类地区的收费标准降低或基本持平;三类地区的收费标准均降低。新办法利于吸引各种资本投资停车场建设,利于把车辆引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 变化四 按次计费改为按时计费 新规定:停车收费以1小时为一个计费时段,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并规定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收费。 解读:将按次计费改为按时计费。原有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按次计费方法,以12小时为一个时段,收一次费用。而新办法以3小时为界,设置了最高限价,规定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费,防止过高收费。 变化五 月保收费标准大部分下降 新规定:以小车的月保收费标准为例,公共露天停车场除一类地区上升28.57%外,二类地区下降14.3%,三类地区下降42.9%;住宅小区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分别降低33.3%和57.1%。 解读:除了一类地区,调整后的我市公共露天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月保收费将明显下降。 提个醒 看“色”停车免吃亏 单位停车场若没领“牌照”不得收费 本报讯车主可根据标价牌颜色选择停车场,不明码标价的停车场将受到处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昨天出台,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三色标价牌制度将从11月15日开始实行。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格式、内容和颜色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以使消费者“心中有数”。 《实施细则》中还提到,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到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领标价牌。 蓝牌 适用于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的配套停车场、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畴; 绿牌 适用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的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等使用绿色标价牌; 黄牌 适用于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的配套停车场和室内专业停车场,采取市场调节价。 反应 车主叫好 老板叫苦 部分停车场经营者认为收费标准偏低 本报讯新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方法出台之后,多数车主对新办法表示欢迎,认为收费标准总体有所下降,而且在实施上进行细化有利于规范;但部分经营者则表示标准定得偏低,投资积极性会受到打击。 “收费下降是好事” 年轻的车主方先生对新标准中对公共停车场收费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时间表示赞成,“以前市区内停车场收费各不相同,被‘宰’了都不知道,现在知道哪类地区限价多少,就心中有数了”。而对于月保费的调低,方先生也表示满意,认为新的收费标准比较合理。 “收费标准低难经营” 与车主们普遍反应积极相比,经营者大多对新收费办法持不同意见。曾经参加过停车场收费听证会的侨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潘国王番表示,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偏低,经营者投资停车场的积极性将大大降低。他认为停车场收费应像住宅、商铺那样由市场自行调节,政府实行指导价管理未免干预过多。 已承包了某住宅小区停车场几年的雷先生表示,400元的月保费太低很难经营,这样的定价会让很多有意投资停车场的人“望而却步”,不利于促进市场经营。 释疑 市物价局局长:咪表收费暂不变 本报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方法昨天“新鲜出炉”,与原办法对比,多方面做了较大的改动,针对实施后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广州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进行了答疑。 问:原来已签订合同没到期的,在11月15日新办法执行后,是应当按照原合同执行还是按照新办法? 沈志超(市物价局局长):合同法是国家大法,高于地方法规效力。因此原来已签订合同的仍然按照合同的条款执行,待合同约定期限结束,就应该按照新规定执行。 问:咪表会不会按路段收费? 沈志超:目前实行的咪表收费办法制定时间不长,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看情况再考虑是否分路段收费,是否调整收费,因此新办法中有关咪表的条款都没有变动。 此外,关于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的优惠的条款也没有变动,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问:如果停车场不按照规定执行,将受怎样的处罚? 吴林波(市物价局副局长):停车场经营者如果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物价部门发现后将责令其改正,退还多收款项,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至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辆 (图表略,详见报)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辆 (图表略,详见报) 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单位:元/天·辆 (图表略,详见报) A08-09版 专题采写:本报记者 李艳 李拉 实习生 陈晓萍 通讯员 邱创泓 蓝岚 图: 公共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地区划分示意图 部分经营者嫌小区停车场新的收费标准偏低。 本报记者 吴伟洪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