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楼两年,法院二审认定开发商应承担责任 康王商业城业主获赔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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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43 南方都市报 |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号称“东南亚最大地铁商业步行街”的康王商业城延期交楼纠纷案近日有了结果。广州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楼的责任,130余名业主获赔违约金1000多万元。 开发商迟交楼业主告状 2000年10月,潘某等130余名业主与广州市某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康王商业城铺面的合同,合同中原本规定2001年10月31日前交楼,业主都早已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开发商却延迟交楼近两年,也没有按合同支付违约金。业主们为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对于原告起诉其逾期交楼,被告辩称,工程延期是因为一系列的政府行为,比如商业城开工后,有关部门要求其对原定的规划、设计作出重大变更等。因此造成的338天延期应作为免责天数不计算违约金。原告购买的商铺已于今年3月7日经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因此只同意向原告支付扣除338天后的违约金。 受业主委托的简律师则认为,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两方面来看,被告都不符合交楼条件,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出具的证据材料大部分无原件,没有一份能证明是政府行为导致工期延长,故不能作为被告延期交楼的免责事由。 迟交楼非政府行为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康王商业城出入口设计图纸变更及人防图纸变更是开发商自身原因所致,不属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原因。被告提出的免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逾期交付商铺,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简律师介绍,130余名业主总共获赔违约金加起来达1000多万元。 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人防办要求开发商修改图纸是因为开发商设计的图纸不合格,并非不可抗力的政府行为;规划部门的批复意见也是针对开发商的设计和报建与规划不符,要求开发商修改调整,属正常审批程序,开发商应当预见到,并预留合理的时间。开发商将这些事由都归责于政府行为,要求免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