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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立法建设 完善环境法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54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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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环境立法工作紧紧跟随国家环境立法的进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出台后,吉林省积极进行立法调研,于1991年出台了《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当时走在了全国各兄弟省市的前列。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吉林省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根据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积极进行立法协调,全省环境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1997年以后陆续出台了《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条例》、《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吉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处理收贮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林省征收个体工商户超标排污费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两次对《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为保证各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不抵触,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部署,省环保局在1997年对由本部门起草、上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意见报送省人大和省法制局。《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后予以修订,《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予以废止。为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1999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环保局对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审查了33件规范性文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政府明文废止了其中5件规范性文件,取消了13项行政管理项目,暂缓执行1项行政管理项目。2001年,省环保局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针对入世,省环保局共清理文件35件,其中地方性法规3件,规章4件,其他文件28件(其中25件保留,3件废止),这些文件均与WTO规则不矛盾。针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环保局共对31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提出了清理意见。

  有些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比如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在辐射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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