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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落实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54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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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建设生态省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重要内容。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良好有效的运行和保障机制,来推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不断深入开展,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各级政府中真正发挥作用和收到实效,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

  吉林省是全国较早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省份。2001年9月,省政府就已下发了《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吉政发〔2001〕29号),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把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结合起来,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影响评价、预审制、咨询、联合会审、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9项制度,确定了政府各部门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中的职责,并要求在全省各级政府中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2002年10月由省政府督察室、省监察厅、省环保局组成督察组对全省9个市、州政府和省直14个部门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情况进行了专项督察,进一步促进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工作在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的有效落实。省委、省政府为了确保各项经济、社会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省委在2003年成立了综合决策咨询委员会,省政府在2002年成立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委员会,并于2002年5月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全省9个市州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为了有效地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使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不断深入和完善,在签订新一届政府(2003~2007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时,把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情况纳入了考核内容之中。同时,2004年7月,由吉林省省委组织部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市、州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情况纳入到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之中,从而,进一步推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促进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工作的顺利实施,推动了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目标。

  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不折不扣地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引导着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政绩观实践着科学的发展观。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和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是相辅相成的,实践证明,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在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有效手段。为了更好地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工作中,全省将要原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建立对领导干部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将要颁布实施《关于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加大对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破解行政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提高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领导干部在进行经济、社会方面重大决策时,把环境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要加快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面的立法步伐,推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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