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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首例电动自行车遭罚案终审判决 惠州中院认为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08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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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惠州讯 (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李丽)因电动车被扣罚而状告交警的惠州市民张建豪昨天给记者来电称,惠州交警日前已按法院终审判决要求,撤销对其因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而进行的行政处罚,并返还收缴的罚款200元。至此,省内首例因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而引发的官司在惠州落幕。

  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被罚

  去年10月23日,惠州市民张建豪在市区骑电动自行车时,被当地交警扣罚。张建豪提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将惠州交警支队告到惠城区法院。

  此案于今年2月17日开审。庭审中,被告方提交的证据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和《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2]92号文》以及《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2]47号文》。这3个文件有关规定指出,电动自行车因其属性(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当时尚在论证中,故不予发牌、不让上路。4月,惠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返还已收缴的罚款200元、停车费45元。被告不服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

  交警返还罚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法律、法规或规章未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而被告方所依据的有关文件,虽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但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依法本案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交警对张建豪的处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中“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被告返还罚款200元”的内容,并着交警支队就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惠州交警积极执行法院判决,并返还此前收缴张建豪的罚款200元。

  另据悉,就在此案一审开庭的同时,张建豪再次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被交警罚款200元,他再次向法院提交诉状。此案判决后,张建豪与交警达成协议,交警将第二次扣罚的200元罚款返还给他,他撤诉。

  相关资料

  据悉,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已将电动自行车界定为“非机动车”,但能否上路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目前,江苏、上海等地已制定相关规定,放开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广东省出台此类规定的工作亦正在进行中。(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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