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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偷藏“私房钱” 法院判决各分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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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佛山讯 (记者王松平)2000年协议离婚时是“双方没有存款”,离婚三年后丈夫发现妻子当时私藏了5万元的“私房钱”于是再上法庭,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5万“私房钱”要分给前夫一半。

  1993年5月,裴某与秦某结婚。婚后在吵闹声中,丈夫裴某的精神强迫症复发。1999年~2000年,裴因病发前后三次到广州做手术。裴住院治疗期间,秦曾几次到医院闹着要和他离婚,因裴有病在身未能如愿。2000年3月,秦某起草了《离婚财产协议》,除一部手机归裴某外,协议书上注明“双方没有存款”。裴某签了字。

  2003年10月,裴某无意中发现前妻秦某在和他离婚期间曾在银行里存了5万元的“私房钱”。他多次找秦要求分割但遭到拒绝。于是,他把前妻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秦未能对5万元存款的权属举证证实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判定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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