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向业主“出卖”公共用地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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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13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刘显仁)11年前,在物管公司的“引导”下,没有办理报建手续,陈女士在与自家房屋相连公共平台搭建了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物管公司因此还向其收取了4.48万元的占用公共面积款。因为城管部门要求强制拆除,陈女士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物管公司被判返还收取的4.48万元及利息。 据原告陈女士介绍,她于1991年购买恒福路94号淘金大厦中塔508房,1993年间,广州羊城物业管理公司(现名为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淘金大厦的物管公司,向大厦部分业主提议将在大厦五楼部分公共面积出售给业主,并允诺购买该公共面积的业主可以在其上搭建房屋。 陈女士于1993年10月花4.48万元向物管公司购买五楼16平方米的公共面积,并花12万元在这块公共面积上搭建一间房屋。但到了2000年,淘金大厦业主在公用面积上所搭建的房屋陆续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已有部分搭建房屋被要求强制拆除。 违建被拆建房费用自己负责 物管公司则称,是陈女士自己擅自在五楼公共部位搭建违章建筑,占用了公共面积,才向其收取占用公共面积款4.48万元。 天河区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的物管公司于1993年10月13日开出的收据明确记载的是收到原告的占用公共面积款,且物管公司并不是涉讼房屋所在楼盘的开发商,其出售楼盘公共用地不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不予确认两者之间存在买卖公共面积的事实。物管公司并不是行政管理部门,对陈女士占用公共面积不享有处罚权,向其收取的4.48万元没有合法依据,物管公司应将其返还并支付占用该款期间内的利息给陈女士。陈女士要求物管公司赔偿违章房屋的建拆费用未被法院支持,法院认为陈女士在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共平台搭建房屋,致该房屋被作违章处理,责任应由自己承担。(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