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拟立法保护“知假买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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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1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东方新报》报道,消费者知假买假在湖南将受保护。记者前日从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已制定完成,即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据介绍,湖南省已于1997年通过《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但消费维权现实需要制定新的《条例》。据悉,《送审稿》借鉴兄弟省(区)市的立法先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将医疗、非义务教育、商品房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某些中介服务、旅游、演出等纳入了《送审稿》的“消费”范围。 据了解,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多数人要求,凡是出钱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都应当是消费者,都应当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为此,《送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删去了“为生活需要”,扩大了保护范围。 近年来,外省已有不少判令经营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判例,兄弟省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也都作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如广东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万元以上。借鉴外省经验,《送审稿》规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利的,除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应当给予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海不保护“知假买假”惹争议 2002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引争议: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行为,“知假买假”不受保护。不过,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称,“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并未写进条例,仅是上海消协某位负责人个人观点。(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