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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奔驰深圳事主首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15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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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事的奔驰车。

  本报讯据《深圳特区报》报道,备关注的“深圳居民蔡壮钦状告奔驰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在持续了68个月后终于有了结果。东莞市中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奔驰公司应对其涉案车辆缺陷与蔡衍鹏(原告之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产品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赔偿两原告由此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28万多元。

  3年文书送达5次开庭不成

  1999年1月31日下午,深圳居民蔡壮钦的长子蔡衍鹏开着奔驰S320轿车在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撞断护栏后坠入路下水沟,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蔡衍鹏当场死亡,同车两人受伤。

  事后,蔡壮钦认为,奔驰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是造成其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无果的情况下,2000年1月,蔡壮钦将奔驰的生产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奔驰方面坚持要求以外交方式将起诉书送达德国总部,所以东莞中院立案后迟迟不能开庭,仅起诉书就送了7次。

  2002年6月22日,最高院出台规定,司法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送达。这才解决了诉状此前无法送达的问题。2003年9月5日,在经历马拉松式的3年文书送达、5次开庭不成、两次临时推迟审理后,东莞中院终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未能证明气囊安全带无缺陷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气囊未适时弹开能否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问题。被告认为,交警记录及其聘请专家的报告,均确认涉案车辆左前角受到严重撞击。被告称其在《车辆使用手册》中已事先告知,驾驶员气囊仅在车头发生特定角度和强度的正面碰撞时才会启动,而涉案事故中车头并未发生严重的正面撞击,因此气囊不会触发。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不能证明涉案车辆车头的碰撞超出了正面范围以及未达到设定程度的数值,因此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本案中,照片清楚显示出车辆左前角受到了严重撞击,而前座气囊未适时弹出,这就构成了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故对原告认为涉案车辆的气囊存在缺陷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

  二是对于安全带的断裂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问题。法院认为,安全带断裂要么是安全带本身存在质量缺陷,此种情况下生产者必须承担产品责任;要么是护栏的撞击力超过了安全带承受外力的范围。鉴于被告对安全带承受冲击力的负荷范围事先未作出明确披露,因此不能认定事故中,撞击力超过被告事先承诺的安全带设计承受外力的范围。

  被告称,中国目前无气囊和安全带安装强制规定和检验标准,所以涉案车无产品缺陷。

  品质担保义务适用二手车主

  法院认为,缺陷并不等同于“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特别是法律并不排除生产商同消费者之间对提高安全标准的约定。购买奔驰轿车可以视为购买者同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对车辆安全保护水平作了特别约定,被告应对消费者承担合同法上的品质担保义务,该种义务不因涉案车辆是二手车为由而减轻。

  法院认为,安全带断裂加之气囊不能适时弹出,导致防护系统在事故中没有对驾驶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因此应当认定车辆缺陷与蔡衍鹏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虽然蔡衍鹏驾驶不当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不能因此减轻被告的产品侵权责任。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朱文蔚)(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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