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究”错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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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1:2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谭斯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于本月起正式执行。近日,省物价局对该文进行了转发,并将根据《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考核评议暂行办法》,适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规定,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实体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形包括:处罚对象错误;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没有法定处罚依据;适用依据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 该办法指出,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或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甚至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