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依靠道德承诺是靠不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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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1:27 人民网 |
范进学 自今年6月底以来,吉林、安徽、海南、新疆、宁夏、江苏、广东、云南、天津等省或自治区以党委常委会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做出了廉政承诺,承诺的内容大致包括: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坚决拒收钱财、严管身边的亲属与工作人员、严禁滥用权力、带头遵纪守法等,有的省区还要求县级以上党委常委依此做出类似的廉政承诺。有学者还指出,像这样数省区以党委常委会名义做出廉政承诺,实在是开了共和国建国以来的先河。 问题是:廉政依靠道德承诺可靠吗?廉政的实质是一种廉洁清明的道德政治,任何廉政,都是做出来的,而不是喊出来。廉洁清明作为政府公职人员的公共道德伦理,是每个人对职业的崇敬和对公民权利强烈责任感的一种内心的情感体验,它是一种心理活动和信仰表达,公权力者的权力不过是人民权力的一部分,是人民通过选举赋予的,所以他必须表达对人民的忠诚情怀;任何公权力者行使其权力的正当目的就在于保障人人所具有的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因此他又必须表达对人权的忠诚情愫;任何公权力者的职权都是由宪法和法律界定和赋予的,其任何权力的行使皆不得逾越宪法和法律的疆界,故他还必须表达对宪法法律的忠诚情感。而一切情感的东西均属于心理活动,他必须把这种情感内化为自己的体验,成为其行为方式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他不得不服从自己情感的支配和左右,他对人民、对人权和对宪法法律的忠诚是发自其灵魂深处意识的自然流露,所以廉洁清明就应当是这种忠诚的外在体现与状态呈现。但是由于这是一种情感性道德,如果缺乏外在的制约与监督,即使做出一种承诺,也往往是苍白无力的,道理很简单,即便道德也需要监督才能完美。有人曾做过一个测验:他将一个装有钱的、只是未封口寄出去的信封丢弃在邮政局门口,结果发现,若是有两个以上的人拾得信封,多数会选择寄走的方式;若是一个人单独捡到,则往往把信封内的钱据为己有。它说明了一个简单而又朴素的道理:道德如果阙如他律之监督,也同样会自私的。手中握有一定公共权力的人,其道德的监督尤不可缺失,因为权力的真正所有者(人民)与权力的行使者(政府)是相互分离的,权力对道德的人往往带有极强的诱惑性与腐蚀性,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丧失道德的良知而走向权力腐败,阿克顿爵士早已有言: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所以公权力者的道德除了自律式的承诺外,更重要的还是把它付诸于法律的羁束和限制,以法律这一他律制度加以规制和监督。邓小平也指出:还是法制靠得住,制度好,可以使坏人变成好人,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变成坏人。由此可见,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可以说,没有法治,权力的腐败是迟早的事,不腐败是偶然的,腐败则是必然的。仅仅依靠道德承诺,就好比是“皇帝的新衣”。 事实上,凡承诺者,就必然意味着允诺,意味着由允诺所产生的某种义务和责任,以及某种自愿施加的约束。既然是一种自我允诺与自我约束,那么这种承诺就只能是一种道德性的、自律式的监督。它还不是一份社会契约,因为契约还必须要求订约的主体是双方或多方,而他们之间必须有某种程度的一致和契合,一定含有某种共识或合意,这才是使契约得以生效、真正成为一种有约束力的契约的一个基本条件。而廉政承诺只是一种道德性的自我允诺,缺少订约契约的另一方,而且按照契约责任看,一旦一方违背了允诺的规定,则意味着契约的解除,或者要追究违约者的法律责任。既然仅是一种道德承诺而非社会契约,所以这样的所谓廉政承诺就缺乏了外在的监督主体,即使承诺无法兑现,也无须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从廉政承诺的内容看,最大的缺陷也是缺乏对违反者的责任追究机制。所以,对廉政而言,仅靠道德的自我承诺是靠不住的,重要的还是靠民主法治,依民主治吏,依法治官,这才是廉政之道。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