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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企业改制 侵吞国有资产 “俭朴厂长”现形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3:42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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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红 杨爽

  趁企业改制之机,采取固定资产不入账和设立账外账的手段,隐匿侵占国有资产———日前,素有“俭朴厂长”美誉的原辽宁省庄河市某乡机械厂厂长高某,在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干警面前卸下了伪装。经法院审理,高某因侵吞国有资产、侵占公司资金6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78年至1997年间,高某一直担任庄河市某乡机械厂(全民所有制)厂长。会计马某从1979年起,便追随高某负责该企业的财务。1997年5月21日,机械厂改制为庄河市某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某个人占有51%股份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乡政府占有49%股份。1998年11月19日,高某个人购买了庄河市某乡人民政府所占49%股份。

  侵吞国有资产就发生在改制过程中。1996年,高某用该厂账外资金建造了面积为1680平方米、价值146.9万余元厂房一栋,并指使马某将该厂房不列入固定资产账。1997年初,庄河市某机械厂进行产权改革时,高某、马某故意隐瞒该厂房,不上报给审计部门进行评估。审计结束后,庄河市某机械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庄河市某乡政府根据审计的某机械厂净资产进行出售。高某于同年3月12日买下该机械厂净资产的51%股份,第二天便以改制后的印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了房产执照,用欺骗手段将价值人民币146.9万余元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1997年初庄河市某机械厂进行产权改革时,高某、马某还故意隐瞒该厂账外资金人民币330余万元,不报告给某乡政府和审计部门。1999年初,马某分得人民币110万元,其余200余万元被高某个人占有。

  企业改制后,作为法人代表的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在1997年至1998年两年间采取隐瞒销售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个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人民币130余万元。

  根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3年、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以贪污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8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人民日报》 (2004年10月1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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