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管局勇纠错 首张机动车“免责单”被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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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7:25 新华网 |
昨天,市交管局对于发生在通州的一起货车将骑车人撞死的事故进行了重新认定,将本月2日通州交通支队作出的骑车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收回,认定货车由于超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至此,被媒体称作新交通法实施以来的首张机动车“免责单”被收回。 今年8月30日7时20分,贾某驾驶蓝色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米某在马路另一侧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由于同方向来了一辆大货车,米便从大货车尾部拐出驶入了道路的左侧,结果与贾驾驶的货车迎面相撞,米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通州交通支队经调查后认为,米骑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而当时贾的车速为每小时59公里,因此认定贾某驾车没有超速,无违章行为,故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并于本月2日向当事双方宣布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随后,交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案件事实准确,但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当。由于事发的路为没有中心线的公路,因此应适用的条款为“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所以贾为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的规定,故贾也要对事故负责。 据交管局法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法取消了对事故责任的再次认定,但是交管部门内部对于案件仍然有着完整的监督机制,对错案进行纠正,同时对错案责任进行追究,以保证执法的严肃性。目前,交管部门已经责成通州支队就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关于当时双方的责任比重,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处理。(记者李康乐)(来源:京华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