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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法律援助中心首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8:49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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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法律援助中心首当被告

  代理律师现场释法:“有理无钱”才能申请法援

  本报讯(记者/贺信 刘中元李静睿)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州市民李某状告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一案。据悉,这是广州市法援中心成立以来首例此类案件。

  案件缘起:劳资纠纷

  据悉,这起案件缘于一起劳资纠纷。广州人李某1984年在一家公司工作,到1996年时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合同。事隔6年后的2002年10月,李某认为公司没有给他买养老保险,因此到天河区劳动局申请仲裁。因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发生纠纷之日起60天内,天河劳动局遂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李某的申请。李某不服,准备到法院起诉,但又考虑到自己不懂法律,便向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为该案确实是超过诉讼时效,虽然李某符合其他的条件,法援中心经审查后还是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2003年,李某的官司一、二审均遭败诉,向司法厅申请的复议也被驳回。这次,李某将法援中心告上越秀区法院。今年4月14日,越秀法院以李某的起诉没有理由裁定驳回,李某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该院昨日审理此案。

  法援前提:有理无钱

  由于案情比较简单,庭审只持续了大半个小时就结束了。李某在庭上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是20年,因此他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官遂提醒他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是60天,而非20年。法援中心方面则认为李某的劳资纠纷是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因此李某告法援中心没有法律依据。

  记者随后在庭外采访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资格审查部副部长张律师。张律师提醒市民,要获得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不仅要有广东省户口或暂住证,还必须是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更为重要的必须“有理”,“没理”就算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他们也不能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范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颁发《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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