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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法》76条:保护行人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19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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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李成文)国庆前夕,余姚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的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虽然交警部门已认定驾驶员和死亡行人负同等责任,但法院按照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的80%。

  事故责任各一半,驾驶员被判赔偿80%损失

  今年6月18日,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村村民毛某驾驶轿车在一公路的路口与该镇曹娥村村民金某发生碰撞,金某倒地,轿车也翻入小河后侧翻。经医院抢救无效金某死亡。余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起事故调查后认定,死者金某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毛某和金某各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今年七月,金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毛某提出了包括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余姚法院经审理,于国庆前一天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被确定为17.7万余元,被告毛某需承担其中的80%,约14.2万余元。法院的判决书这样认定双方的责任:“被告毛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车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根据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金某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记者采访了被告代理人严先生,他说,被告对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责任也应该是50%。对这个判决被告方不服,但不准备上诉。

  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院对赔偿责任的确定不是一回事

  陈顺丈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加强了对非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的保护,其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因为在交通行为中,相比较而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处在弱势的地位。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双方各承担50%,但我们认为,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的确定不是一回事,所以最后判决机动车一方赔偿80%。这个案件如果放在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将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进行判决,也就是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一半的赔偿。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亦须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就本案的判决采访了宁波市交警支队的一位警官,他表示,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强调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责任,但这并不等于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都要负全责。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余姚的这个案例证明,在发生事故后,尽管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了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死者所得到的赔偿也只是一部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来计算的。

  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来源: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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