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执行难与法律程序不无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45 人民网

  立刻注册新浪免费邮箱,激活1G空间

  分类阅读论 坛IT产业体 育环 保文 化科 教社 会两岸关系法 治外 交军 事农 村经 济时政网友文集声明“网友之声”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各抒己见的场所。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不代表人民网观点。执行难与法律程序不无关系[韩鸿飞]于2004-10-11 19:26:46上贴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由债权人在法定时间的6个月到1年内依法提出申请,申请人只能无奈的等到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形成后债权人为什么不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就是判决书,判决书已经明确确定了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执行程序为什么不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去执行,而还要重新指定新的执行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重新责令其在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被执行程序作废,执行程序指定的时间有效?实际不是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是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通知。人民法院支持义务人故意违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已经触犯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的义务人,他还怎么再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义务?这是执行程序支持义务人违法,是对判决书的一种藐视。执行程序的本意是执行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而不应该是执行什么通知书。执行程序应该无条件的服从判决书的规定。把执行“判决书”变成了执行“执行通知”的规定实在不可取。在实际案例中,被执行人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实际是在违法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官找到义务人,却只能送一个通知,而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先发个执行通知书给义务人,让义务人再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再次提醒义务人你该继续想办法躲债。若义务人还是没履行通知义务,人民法院才能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一个裁定书,再一次送达被执行人。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法律脾气真好!这样的事实也证明了“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的效力不如一个执行程序的通知书,通知书又不如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这样的法律程序怎么能不造就当前法院的执行难?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NBA中国赛即将打响
2004诺贝尔奖
雅尔北京音乐会
最新汽车降价信息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孙楠2004上海演唱会
2005研究生报考指南
姚明首部自传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