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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47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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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阅读论 坛IT产业体 育环 保文 化科 教社 会两岸关系法 治外 交军 事农 村经 济时政网友文集声明“网友之声”旨在为大家提供一个各抒己见的场所。本栏目所有文章均不代表人民网观点。检察机关应对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说“不”![龙门大佛]于2004-10-12 19:58:34上贴

  近来,随着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的加快,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个案也呈快速增加的趋势,尽管国家的新闻媒体不断曝光此类事件,国家审计署也公开披露了大量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事件,但是,仍不能有效遏制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前不久,《人民日报》报道过某地政府将正常运行中的现资产价值过亿的发电厂以几百万的“优惠价”出售给厂长等人。没过几天,《人民日报》又曝出了猛料:宁夏中卫一幢商品楼仅估价150元!在这些个案的后续报道中,很少能看到有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或者参与处理的消息。

  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是近来国有企业改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司法滞后”使得某些检察人员显得无所适从。其实,认真考量,我国司法原则对此类违规操作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加大对这种违规操作的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首先,虽然目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还是个别的现象,但是它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破坏作用不容低估,我国法律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持严格保护的原则,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专门国家机关对此类违法现象不能置若罔闻。

  我国宪法虽然多次修改,但是都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同时,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刑法在分则中对侵害公有资产和私有资产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截然不同的处罚标准。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国有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公有资产权益的,处罚的力度很大,最高可以判处犯罪人死刑。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私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仅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借改革改制的名义,使国有资产化公为私、严重流失的行为,显然是严重侵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对此,检察机关自然不能置若罔闻。

  其次,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对侵害国有资产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也不能无动于衷。

  现在,广大人民群众对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某些人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和化公为私等现象反映强烈,或者说是深恶痛绝,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诸如‘集会’‘游行’‘群体上访’方式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查处,既是对人民赋予的法律监督权的准确行使,也是用实际行动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检察机关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具体行动。

  第三,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定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法定的职责,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对侵害国有资产安全的行为无所作为有损于检察机关的形象。

  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方面,检察机关既有法律的授权,又有足够的监督手段。一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犯罪案件有直接的管辖权,可以主动查处这些方面的犯罪行为;二是对刑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可以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三是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建议他们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以党纪政纪处分;四是可以督促和支持受到损害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如果检察机关对侵害国有资产的行为无所作为,不仅是自身的失职失察,也使检察机关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问题往往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犯罪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这些已经公开化的违法犯罪行为熟视无睹,有违于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责和职业道德。

  因为仅从新闻媒体上披露的消息就可以看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结果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管理人员在滥用职权或者是玩忽职守,甚至是故意私分和公开侵吞国有资产。虽然他们打着改革的旗号,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明确无误地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改革’不是他们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更不能成为他们侵吞国有资产的依据。某些地方检察机关对这些已经公开化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反应,从浅层次上说是违反了自己的职业道德,从深层次上说是违背了国家设立检察机关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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