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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买房卖房可获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0:04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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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妍通讯员何智凤)近日,广州媒体报道了关于“一年内买房卖房可获退税”的新闻,笼统地讲到“一年内买房、卖房可以获得国家退税”,引来了许多市民的关注,纷纷致电12366咨询:“买卖的是商铺,可否退税?”“在东莞买房、在广州卖房,可否退税?”“是否所有缴纳的税款都可退?”等等。

  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地税局。该局1999年出台的个人购房办退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凡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且在一年内进行换购住房的纳税人,可退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1.3%代征的个人所得税。

  据地税部门介绍,办理退税的个人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能退税:

  1、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2、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3、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贴心指引:可退多少税?

  1、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新购住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的个人所得税。

  3、出售或新购买住房的房屋产权人属夫妻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按夫妻两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4、对个人部分拥有出售或新购买住房产权的,按个人占房产价值的份额计算退税。

  5、对个人办理退税只退得部分税款,1年内又新购买住房的,可以再办理未退税部分的税款。(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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