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工程招标公开 质量缺陷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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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1:08 石家庄日报 |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基本制度出台 新华社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姚润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日前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这标志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到位,为依法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意见共15个方面67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涉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界定了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有关省区市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项目法人的职责。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主任张基尧表示,南水北调工程跨4大流域,点多、线长、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将对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策解读 工程建设单位实行 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凡从事南水北调工程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工程建设必须执行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九个严格的建设程序。这个意见指出,工程的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资金必须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定的银行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建设资金(财政拨款部分)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原则上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意见指出,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工程建设严格实行 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意见对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稽察、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验收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强调南水北调工程将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主体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并要执行严格的验收制度。意见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总决算及审计工作。 意见规定,南水北调工程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组长负责制。稽察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