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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 湖北“钟祥投毒逼供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5:16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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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消息 今年8月,在湖北“钟祥投毒逼供案”中受冤被控投毒的4名教师,在获得清白之身后,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记者昨日获悉,检察院对此申请未予批准。

  2001年5月6日,湖北省钟祥市原贺集二中(现石牌三中)在早餐时发生严重中毒事件,136名师生被送去医院抢救。当地警方现场勘查后认定是人为投毒。两周后,钟祥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破案。警方称,4名疑犯均出自贺集二中,分别是时任副校长的潘楷和教师王克政、毛守雄、邓宗俊。同年9月5日,钟祥市法院一审开庭时,4被告均当庭翻供,并表示“遭到刑讯逼供”,其中毛守雄自述右眼被打伤导致失明。2003年1月,该案因证据不足,4人被取保候审。今年8月9日,钟祥市公安局对此案予以撤案,4名老师重新获得清白身份。

  撤案后,被关押近两年的潘楷等4名老师向有关方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赔偿精神及名誉损害金20万元,并支付4名老师从收容审查至释放期间被错误羁押603天的国家赔偿金30150元。10月9日,湖北钟祥市检察院做出决定,对4人的请求不予确认。

  据了解,检察院对4人请求未予确认的理由是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青年报》供稿

  软弱的国家赔偿

  钟祥检察院的拒绝国家赔偿的理由令人啼笑皆非。该院援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认为潘楷等人“故意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因此不能给予国家赔偿。潘楷等人的“虚伪供述”明明是吃打不过、违心作出的,这一点世人皆知,为何唯独检察院装作不晓?伪造有罪证据的明明是少数公安人员,怎么反倒嫁祸于潘楷等受害者?对于投毒这样的重罪,谁会自己捏造证据去“认罪伏法”呢?

  明明是抓错了人、捕错了人,公安和检察机关却死不认账;明明存在着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进行监督和查办,却把“伪造证据”的名头安在了受害人头上。“钟祥投毒案”就像一个活生生的标本,暴露出基层司法体制、机制的种种弊病。北青(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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