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判一保险“霸王条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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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3:09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安溪10月14日电 福建省安溪县一投保人做心脏手术后,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施行的手术不属理赔范围,拒付保险金。该投保人将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告上法庭。昨天,安溪县法院依法判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00年1月24日,林全星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溪县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如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订立后林全星依约支付了两年的保险费。 2001年10月,林全星突发心脏病,施行了冠状动脉加内支架置入术,共花去医疗费7.8万多元。事后,林全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所做手术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冠状动脉旁路术”,拒不支付保险金。林全星向安溪法院提起诉讼。 安溪法院认为,林全星所患疾病应属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范围,保险合同将只有施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的疾病才界定为重大疾病,对投保人来说显失公平,也与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公平互利原则相违背,此条款无效。 (梅贤明 李溪洪) 《华东新闻》 (2004年10月15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