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户国企将建法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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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3:41 重庆晚报 |
本报讯我市市属41户重点国企都必须建立自己的法律事务机构。昨日,市国资委法规处处长许力介绍,根据市国资委日前出台的《国有企业律师顾问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属国有企业只有在建立了自己的法律事务机构之后,才能进行国资转让。 据悉,根据《意见》,在建立了法律机构之后,市属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资转让时,必须要法律事务机构里的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旦发现国有企业国资转让没有法律顾问出具的意见书,将追究该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按照《意见》规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要在今年10月31日前,将法律事务机构组建方案上报市国资委。 (记者 周尚斗)网络编辑:翁正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