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依靠“优势证据”打赢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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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8:35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通讯员蒋晓波李成文记者杨绪忠)近日,在证据相互冲突的情况下,袁老太依靠“优势证据”的原则成功打赢一起人身伤害官司。 袁老太,余姚人,今年83岁。2004年1月3日中午11时许,她在饭后路过其子家门口时,看到其子为建卫生间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正用铁棍撬其子家的卫生间。袁老太上前阻止,却被姜某在转身推搡过程中撞倒,后经鉴定造成八级伤残。袁老太向余姚市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承担各项费用近5.8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第三人刘某在场,因此,刘某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可是,原告袁老太和被告姜某提供的刘某证言有较大出入,原告提供的刘某证言笔录证明的是原告被被告所撞倒,而被告所提供的刘某的证言笔录则证明其对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并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言笔录是派出所于事发后第三天依法取得的,而被告所提供的证言笔录则是在原告起诉后,由被告的代理人获取的。因此,无论从所做笔录的部门及所做笔录的时间上看,派出所的笔录更能反映出事发时的真实性。据此,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倒地是被告所撞。同时,原告袁老太应当预见到去事发现场的危险性,而她却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因此自己应当承担损失的30%。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赔偿袁老太近3.4万元。(来源:中国宁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