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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击毙讨债人追踪:兰州市公安局给出书面答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8:3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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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下午3时,兰州市公安局终于给出了书面答复。就为这一张盖有“兰州市公安局”公章的答复,姜云春家属等了15天。因质疑警方开枪击毙当事人的必要性,而准备申请行政复议,姜云春家属于10月10日再赴兰州,被告知:要申请复议,必须拿到一份由“兰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书面说明。于是13日向兰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请求。此前,姜云春的家属于9月30日得到过一份由刑警支队出具的《兰州市公安局关于姜云春死亡的证明》。

  兰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对姜云春家属请求的答复》内容如下:“姜云春家属:你们于2004年10月13日下午递交的请求书收到。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200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姜云春(男,汉族,1940年5月11日出生,系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马蹄沟镇王家沟村农民)进入我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76号503室,将事主张凤林劫持,声称要以引爆身捆的爆炸装置炸毁居民楼群,与张同归于尽,威逼索款。上述行为涉嫌恐吓爆炸、劫持人质犯罪。我局接警后,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经过8个多小时的控制和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姜云春围困在家属院内。民警对其喊话警告,强令其站在原地,解除身带的爆炸装置,接受检查,但该姜不听警告,继续前行;民警随后又鸣枪示警,该姜仍置之不理,欲走向人群密集的大街。由于该姜所称,爆炸装置未解除,为防止给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伤害,我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将其击毙。”落款是“2004年10月14日”,还盖有“兰州市公安局”的大红公章。

  之后,姜伟(姜云春之子)拿着这张书面答复和5天前写好的《申请复议书》,赶到兰州市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相关的工作人员接过有关材料后表示,不管此事是否属于他们复议的范围,都将尽快给予一个书面答复。(李湘荃)(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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