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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账,指使人偷借条 难定罪,嫌疑人逍遥自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9:3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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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大冶某公司老总詹某,为了打赢和债权人柯先生20万元的官司及赖掉柯先生33万元的债务,竟以事成后付给10万元报酬为诱饵,指使柯身边的女人刘某将《承诺书》及借条偷走。柯先生向案发地海口市公安局忠介派出所报案,海口警方却认为盗窃借款收据构成盗窃犯罪的法律依据不足,不能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

  后因詹某不按约定付给刘某10万元报酬,刘某将詹某指使其实施盗窃的录音带交给湖北黄石市警方并投案自首,该市警方以涉嫌诈骗抓获了詹某,但最终还是认定以诈骗罪立案的理由不足。

  债务人指使他人偷取借条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如果构成犯罪又是构成哪种犯罪呢?起摩擦女朋友偷藏借条

  出生于湖北黄冈的年轻女子刘某,在广州帮湖北大冶的棉纱商柯先生打理生意的6年时间里,与柯产生了深厚的感情。2003年,柯先生带着刘某回到了湖北武汉,租住在一出租房内。

  2003年底,刘某与柯先生之间因工资及情感问题发生了摩擦。一天,刘某收拾家务时,在柯先生的办公室抽屉里发现了两张借条的复印件,一张是10万元,另一张是23万元。刘某以为是原件,趁着柯先生不在家,她把这两张借条拿出来后藏在一楼一张破旧沙发的裂缝之中。2004年春节刚过,刘某又在柯先生房间衣柜中的一件外套口袋里找到了一份《承诺书》复印件,拿出来后与借条复印件藏在一起。想赖账詹某图谋偷出借条

  刘某从柯先生处拿出来的《承诺书》复印件及3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都是湖北大冶某公司向他出具的。33万元借款是2003年9月底借的,其担保人为大冶某公司原副经理许先生。

  因为大冶某公司不按《承诺书》付给柯先生20万元款项。2004年春节,柯先生向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大冶市某公司按《承诺书》支付其20万元人民币。

  知道柯先生要告大冶某公司后,2003年4月18日,柯先生的老“情人”刘某打电话给大冶某公司的副总刘宝(化名),问柯先生手上的20万元《承诺书》重不重要,刘宝问《承诺书》是不是在刘某手上。当得到《承诺书》在刘某手上的准确信息后,刘宝立即向公司老总詹某汇报,詹某决定将《承诺书》拿到手上再说。

  2003年4月19日,詹某、刘宝把刘某约到武汉市某宾馆见面,刘告诉他《承诺书》藏在以前柯某在武汉市租住的出租屋内,刘某还说,同《承诺书》藏在一起的还有两张借条的复印件,并把借条的内容告诉了詹某等。詹某等人听后知道那两张借条就是自己公司出具给柯先生后异常兴奋。当即表态:“如果你把这些东西都偷出来,我们会给你很多钱,你这一辈子都有了,我们给你30万、40万都可以。”詹某等人要求刘某尽快把《承诺书》及借条拿出来给他们过目,辨其真伪。这时的柯先生已移住在海南,刘某决定当晚就去柯原在武汉租住的房子中拿出这些东西。

  债务人想甩掉刘某自己干这边詹某、刘宝得知《承诺书》及借条就藏在柯先生原在武汉的租房内后,当天晚上,副总刘宝就派人以高价将柯先生原先在武汉租住的房子租了下来。老总詹某亲自带领几位民工到该房中寻找刘某所藏的《承诺书》及借条,结果什么都没有搜到。

  正在这伙人在搜《承诺书》的时候,刘某也赶到了这里,发现柯原先租住的房里有几个人,觉得不对劲,就打电话给刘宝,刘宝说是自己的人,过来帮刘某的。

  这时,刘某已经怀疑是大冶某公司的老总詹某等想背着她取出《承诺书》等,不想给钱给她,就录下自己与刘宝及詹某两人的谈话。就在当晚的谈语中,刘某等明确表示:“当天晚上无论如何要将《承诺书》与借条拿出来,酬金为10万元。”次日晚上7时许,刘某一个人偷偷跑到那里把借条与《承诺书》拿了出来。为牟10万元远赴海南偷盗借条

  刘某拿到《承诺书》和借条后,立即打电话给刘宝,要求刘宝付10万元取走这些东西。刘宝要求刘某将这些东西送到公司办公室,刘就把《承诺书》及10万元的借条交给了公司会计,并留下了银行卡账号,要求大冶某公司把10万元钱打到自己的账户上。不久,刘某接到公司老总詹某及副总刘宝打来的电话,詹在电话中说:“你送来的是什么东西,就凭这些东西要10万元,我们要原件,复印件没有用。”这时刘某才知道自己藏起来的竟不是原件。

  詹某看到这些复印件后,一直打电话给刘某,要她把原件拿出来。这时,柯先生已经租住在海口市府城镇。2004年4月底,刘某赶到海南,在柯先生的出租屋里住了几天,趁柯先生不在家时,从柯先生床头的一个手机盒中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正是以前偷来的10万元借条的原件,于是将这张借条藏在身上带回武汉。尔后,20万元的《承诺书》及另一张23万元借条的原件也相继被刘某偷走。海口警方:“不能构成盗窃犯罪”

  2004年4月20日左右,湖北省大冶市法院公开审理柯先生诉大冶某公司不按《承诺书》支付给他补偿一案,而此时的柯先生手上已经没有了《承诺书》的原件,法院当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随后,柯先生又听说刘某已经将他借给大冶某公司33万元的借条也偷走了,急忙飞到海口,结果发现33万元的借条已经没了踪影。于5月9日向海口市公安局忠介派出所报案。

  忠介派出所民警积极介入此案,对此案进行调查后请求琼山分局按刑事案立案侦查。琼山分局将此案报请海口市公安局法制处。5月31日,海口市公安局法制处向琼山公安分局下发了《关于借款收据被盗如何认定的回复》。该《回复》称:经请示省厅法制处,借款收据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合同,不宜看作是“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认定盗窃借款收据构成盗窃犯罪的法律依据不足,以其他罪名定性,也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从所附的报案材料中也反映不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犯罪事实。因此,对柯先生的报案目前不能立为刑事案件侦查。黄石警方:“不能构成诈骗犯罪”

  刘某拿到柯先生的《承诺书》及33万元的借条原件后,大冶公司的老总詹某决定将单据放在刘某的手上,设法让刘某与柯先生等无法接触,该公司的副总刘宝同刘某说:“你把单据寄给柯先生,你就是偷盗;如果收了柯先生的钱再给单据也成了敲诈”,想这样逼着刘某将单据自行毁灭,不付当时承诺的10万元钱。据柯先生借钱给大冶某公司的担保人许先生称,因刘某不小心,这些单据随后又被人偷走。

  2004年5月底,柯先生打电话给詹某催要那33万元债务,詹某开始赖账。

  2004年6月22日,刘某在湖北黄石市向警方投案自首,黄石市西塞小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接案后,要求刘某配合调查此案。2004年7月2日,刘某故意约詹某在武汉见面,詹某欣然赴约,结果被警方以涉嫌诈骗为由抓获。通过对詹某的讯问后,黄石警方认为詹某的诈骗罪不能成立,不能按刑事犯罪立案,詹某同刘某又被放了出来。法学专家:“属于共同盗窃犯罪”

  就此案中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学法学院王崇敏教授。他说,如果窃取者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仅仅只是窃取了借款收据这一财产凭证,仍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此案中,债务人与收据的窃取者刘某应构成盗窃罪,而且是共同犯罪。

  王崇敏教授称:从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分析:第一,债务人与收据的窃取者均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第二,两者均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并且两者具有共同的故意,密谋了如何窃取债权人的收据,窃取后如何在两人之间分赃,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第三,两人共同实施了秘密窃取债权人收据这一财产权利的证书,并私自销毁该债权凭证的行为,使债权人33万元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财产受到侵害,而债务人却得到非法利益。借款收据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的凭证,是占有、取得某项财产的根据,有此凭证,就可证明自己拥有某项财产或可以取得某项财产,丢失此凭证就要丧失某项财产。因此,借款收据具有经济价值,它与股票相比,区别仅在于能交换或流通,但这种财产权利证书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密谋窃取借款收据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第四,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权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综上所述,债务人与收据窃取者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盗窃的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中,指使者为主犯,具体窃取者为从犯。(完)(记者凌利生单正党)(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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