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新华书店一出纳挪用公款13万炒股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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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9:30 新华网 |
新华网福州10月15日电原漳州市新华书店财务科副科长兼出纳林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因林某主动交待问题及有立功表现,日前一审被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于1999年元月21日、2000年5月31日、2001年5月24日,利用其保管书店宣传奖励费之便,先后三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用于个人申购新股,2004年5月29日,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对漳州市新华书店的经济问题进行侦查,被告人林某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所挪用的公款已如数归还。(福建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