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有权提出聆询 宁夏有了尝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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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9:48 新华网 |
“聆询申请人包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35条,你在聆询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要求或者放弃聆询;认为聆询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核对聆询记录。”“有什么事我会和我的委托律师及时提出来。”这是在10月12月下午银川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聆询现场。包某成为宁夏第一个向公安机关提出聆询申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52岁的包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金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经银川市政府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予以劳动教养三年的处罚。申请人包某此次提出聆询的主要理由有两条:一是认为所盗财物价值不大,仅此就将其劳动教养三年剥夺人身自由明显处罚过重;二是如果他被劳动教养三年,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他要求根据事实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与之相符的处罚。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民警,在这次聆询过程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先后出示了报案材料、讯问笔录、购买赃物人的供述等一系列证据。据参加并主持聆询的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王海涛介绍,聆询是劳动教养案件调查程序的一部分,主要针对呈报劳动教养案件事实、证据的质证、认证并有法律监督、法律救济的性质。公安部于2002年6月1日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是完善劳动教养审批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维护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等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这一维权举措将会逐步得到开展。(来源:银川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