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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逮捕”有悖法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0:21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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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峰

  10月11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在天河体育中心南广场召开公开处理大会,宣布对23名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违法人员分别予以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广州日报》10月12日)

  应该说,对违法人员选择公开逮捕的方式,意在营造强大的社会舆论,既是对暴力抗法者的震慑,更是对广大群众的教育和善意提醒。但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公开逮捕的做法存在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的地方。首先,公开逮捕违反了刑法中无罪推定的规定和原则。公开逮捕,实际上就是暗示旁观者,这些人是坏人。通过暗示,绝大多数人也会在心里产生一种认定被逮捕者是罪犯的感觉。然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经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认定,并不是罪犯,他们享有除了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确认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而“公开宣布逮捕”却有实行“有罪推定”的嫌疑,客观效果上等于是代替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此外,从民事法律上讲,对于一个人执行公开逮捕,毫无疑问使他的声誉受到了极大损害。而被执行逮捕的却并不一定都是有罪的人。设想一下,如果被公开逮捕的人被法院判决无罪,后果会怎样?国家宪法已明文告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如果公开逮捕,这个人的名誉已经受到了侵害,对此执行机关是否想过,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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