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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万股票款不翼而飞 证券公司银行坐上被告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0:2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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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4岁的李某是有多年炒股经验的股民,几年前,因投资需要,李某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风西路证券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为了便于炒股资金的划转,去年12月25日,李某与证券营业部签订了一份《客户银证转帐协议书》,办理转帐业务。依该协议书的约定,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一个银行储蓄帐户,通过李某的操作,这个帐户里的钱可以直接用于在证券公司炒股,协议里特别申明“银证转帐仅限于具有上述对应关系的银行活期储蓄帐户与证券保证金帐户之间”。

  “今年4月前,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都很正常,没有出现过什么交易差错,可是让我想不到的是,有一天在我查询帐户里的钱时却发现少了5万多元……”,李某说,今年4月28日上午,他查询股票交易业务时发现,有一些股票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卖了的股票款也从他的帐户上被转走,被转走的钱总共有5.8万元。

  后来,李某到证券营业部查询才知道,原来有不法分子假冒他的名义与营业部重新签订了一份《客户银证转帐协议书》,不法分子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护国路支行也开设了一个储蓄帐户。通过证券交易,不法分子可以在护国路支行这个帐户和李某开设的帐户间互相转帐,随意取钱,这样李某的用于炒股的5万多元股金就这样被莫名其妙的转走了。

  事情发生后,李某和证券营业部、护国路支行多次协商,希望二者能妥善处理此事,赔偿他的损失,可证券营业部及护国路支行均认为自己没过错,无奈之下,李某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在昨天的庭审中,李某的代理律师指出,当初李某和证券营业部签订的转帐协议里就明确地规定,李某在建行开设的银行储蓄帐户和证券资金帐户是一对一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不管李某如何操作,对股票买进卖出,炒股的资金最终只能流回在建行的这个帐户里。而由于证券公司管理不善,又和不法分子签定一份“假”转帐协议,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随意将股金盗走,因而证券公司应承担责任。

  而护国路支行的过错在于,其在办理不法分子的存款帐户时,没有对不法分子的身份证进行认真核对,未能发现不法分子使用的是假身份证,为不法分子办理了假帐户,致使李某炒股资金流入了这个假帐户里。

  代理人说,由于二被告违反了行业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尽到充分、足够的注意义务,才造成了此案的发生,所以二被告应承担责任,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5.8万元及自2004年4月28日起到赔偿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对于李某的起诉,护国路支行和证券营业部分别作了答辩。护国路支行认为,他们为客户办理储蓄帐户时已认真审核了相关资料,符合规定,至于身份证的真假银行不负有辩别真伪的义务,“身份证的名字和帐户都和李某的资料完全一致,我们已经尽到了审核的义务,没有过错,至于李某的资料怎么会被别人掌握,这李某自己也有保密不严的责任”。

  证券营业部则认为,根据他们证券公司的规定,客户可以在多个银行开设帐户,办理转帐业务,并不是原告代理人所说的只能“一对一”。而所谓的“不法分子”和证券公司签订转帐协议书时,持的材料也是完整的,也是正确的,所以证券公司才与其签订了转帐协议。据此,证券公司也认为他们工作中没有失职之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由于两被告不愿意调解,法庭宣布此案等合议后改日宣判。(完)(雷晴)(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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