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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已领发票 深圳一建筑公司被判罚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0:4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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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西宁10月15日电(吕雪莉、祁世林)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一起建筑装饰合同案件中,因提供了虚假证据,受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罚1万元的民事制裁。

  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省海北州圣湖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并向圣湖公司交纳了18万元的质保金。到2003年7月5日,圣湖公司书面通知深圳市第三建筑公司,由于资金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深圳市第三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圣湖公司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3.86万元,以及可得利益损失180万元。

  青海省海北州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深圳市第三建筑公司提供的关于经济损失的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其提供的标书制作费、工程设计费等共计41.9万元的纳税发票存在问题。经海北州国税局协查,是深圳市第三建筑公司冒用了他人已领的发票。这种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使审判周期延长。为严肃国法,警示、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海北州法院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对深圳市第三建筑公司作出了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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