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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望尽快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1:32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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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大保护“护航”创投

  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的法律保护;

  “一次承诺,分三年注册”,解决实收资本制问题;

  解决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制问题;

  可按特别股权投资;

  公司型创投基金可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其经理;

  可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

  规定业绩报酬机制;

  创投公司可设有限生存期;

  创投企业可望获得贷款。

  本报讯(记者胡巧娟、李成摄影报道)昨天,“扶持与规范:中国创业投资国际论坛”在深圳举行。记者了解到,为规范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的持续发展,改变近年来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的现象,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表示可望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九方面对创投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创业投资面临发展瓶颈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郭向军昨天表示,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缓慢,目前确实到了亟待政策扶持和法律规范的时候了。他表示,近年来,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比较慢,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现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例如,不少企业投资机构是地方政府直接出资建立的,或者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出资设立的,普遍难以建立起国际通行的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一些风险投资机构不务正业,打着“创业投资”旗号炒股票,甚至搞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

  他说,为尽快建立创业投资政策扶持机制,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今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成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十部委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在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下,很快草拟出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目前,正在将《办法》第三稿进一步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相信会尽快出台。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副处长刘健钧表示,将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从九方面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的法律保护;通过“一次承诺,分三年注册”解决实收资本制问题;依据公司法第十二条,解决全额资产对外投资问题;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可按特别股权投资;规定公司型创投基金可以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其经理;规定可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以建立成本的约束机制;规定了业绩报酬机制;创投公司可设有限生存期;创投企业可望获得贷款。以前公司法规定的信贷资金不能适用于股权投资,但国家规定的除外。国家有关方面将根据这一条制定新规定,使创投企业获得贷款。

  将减免创投企业税收

  刘健钧表示,《办法》草案对创投企业的政策扶持取向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在税收方面,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创投企业税收减免。目前,这一点已经在各部委达成基本共识。其次是在金融方面,将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他说,创投公司现在面临的税赋不公平,主要表现在:股票投资不征资本利得税,但创投需征资本利得税;证券基金按信托型设立不收税,创投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交公司税,构成双重征税等。目前解决税收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鼓励已经具有可行性。(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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