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新办法出台老办法将同时废 管“狗”部门各负其责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4:10 青岛新闻网 |
晚报讯昨天本报报道了我市将出台新的养犬管理办法,引起了市民广泛关注,许多市民打来电话想进一步了解一些具体细节。为此本报就市民关心的热点进行了了解。 《办法》适用于城区 据悉,根据《办法》修改稿,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各县级市(区)的建成区(自然村除外)。 今后狗扰民找公安 根据《办法》(修改稿),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狂犬,查处养犬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无免疫标志携犬出户和在居民区其他违章携犬出户行为,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养狗派出所备案 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3日内到住所地所在公安派出所备案。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新住所地所在公安派出所重新备案。备案书应当载明养犬人姓名或名称、住址和犬的种类等。 免疫登记找畜牧 《办法》(修改稿)负责犬的防疫、登记,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供应兽用狂犬疫苗,监测犬类狂犬病疫情,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 破坏市容城管查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无免疫标志及其他违章携犬行为,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 非法买卖工商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防病找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预防控制狂犬病的传播流行。 居民养犬有限制 居民养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的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老《办法》将废止 新《办法》实施后,1995年11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同时废止。(陈春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