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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解惑失业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09:12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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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废止后,我省的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就我省失业保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今天向社会公开。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驻并省直管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发放。

  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增发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1年的,发给本人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首席记者赵晋燕)(网络编辑:李新苗)(来源:山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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