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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享实惠没挪窝判他付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0:36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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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侨房住户“有房不退”成被告》追踪 > >>

  本报讯昨日,厦门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房不退”的侨房住户李先生支付“落实办”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搬出侨房的违约金,而“落实办”无权要求李先生迁退侨房。

  位于厦门中山路341号二楼后段的侨房是印尼华侨王某(已故)的业产,现由其继承人王某权继承;而今年53岁的李先生从出生伊始就住在该房内。去年6月8日,“落实办”与李先生签订了“落实侨房政策专用统建房购房合同书”,并约定李先生应在“落实办”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搬迁完毕,并将侨房退还给业主。

  李先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迁出该侨房。“落实办”今年8月份将他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退出该侨房,并赔偿违约金4万多元。

  法院判定李先生违约,应偿付“落实办”违约金4万多元;“落实办”不是该侨房的产权人,要求李先生立即迁退该侨房,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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