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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省实习溺亡他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2:46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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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出省实习溺亡他乡 家属:学校监护措施不力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004年9月中旬,在兰州铁路技工学校上学的任兴波、李富军等11名学生在学校宋老师的带领下前往湖南怀化进行毕业实习。

  9月30日12时许,任兴波、李富军和其他两位同学回到宿舍,由于天气炎热,任、李提议下河洗澡,因两人不习水性,在河里洗澡的过程中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兰州铁路技工学校认为校方只承担教育责任,而死者家属却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监护责任是任、李二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兰州铁路技工学校项校长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任、李两人在9月中旬的时候按照学校的安排前往湖南怀化中铁一局的施工现场进行毕业实习。到湖南实习之前学校曾多次对实习的学生强调了有关规定,学校领导再三强调实习期间不许下河游泳,但是任、李两人违背了规定。任、李违规的行为是两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学校依据2002年教育部下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为校方在任、李两人溺水死亡事件上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学校应该承担教育责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党政工团联系会议研究给予任、李两位同学的家属一些帮助,报销两人的抢救费、丧葬费以及家属前往湖南的车费共计22727.16元,并给予任、李家庭特殊困难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每人1万元。”家长:学校监护不力任兴波的一位亲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沉重在学校学习时,校方就是学生的监护人,任兴波、李富军两人参加的是学校安排的实习,所以学校对两人应该有监护责任。当地学校组织包括任兴波、李富军在内的十几名学生到湖南学习,那些沉重到了施工现场以后就被他成了两组,而两组的工作点相距100多公里,学校在出发前派出的一位老师根本没有能力很好地履行监护责任。造成两人死亡的最根本原国是学校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律师: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就此事本报记者采访了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柳向奎律师,柳律师告诉记者:“虽然任兴波、李富军两人都已年满16周岁,但是因为两人还都在上学,所以两人还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时违规下河洗澡死亡,学校应该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学校说只负有教育责任的说法是不对的。”本报记者姚智邢剑扬(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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