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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热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2:56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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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读者请注意,本周六法律热线由本报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届时,该所律师高均科(电话:33615429)将前来本报,接听电话,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周日法律热线由本报和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届时,该所律师蒋达为(电话:020—33151030),接听电话,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读者张先生:我遇到这么一个难题,2003年11月28日我为妻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并于当日向保险公司交了费用,保单投保申请日期为2003年11月29日。2004年5月5日,我妻子因患脑出血住院,5月29日,医治无效死亡。当我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居然拒赔,他们的理由是依据所订的保险条款第五条第6项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我当时就表示在订合同时根本就没看清这条,保险公司人员也没向我说明,再说我妻子本来身体就不太好,这点保险公司当时也知道了,所以我才投了保。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

  答:你的情况在保险中是经常出现的,因为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一般是格式合同,条款往往又是由保险公司定好的,所以会含有一些不公平规定,为了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保险法中又相关的规定。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只要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没有对这样的条款提前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如果你上述所说情况是真的,那你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索赔。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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