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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侨房,住户赔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3:53 海峡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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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侨房办”首次用法律手段解决侨房清退纠纷

  本报讯昨天,我市首例为侨房业主权益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有了一审结果,思明区法院判决市民李某偿付厦门市落实侨房政策办公室(以下简称“侨房办”)违约金44795.5元。

  中山路341号房产系印尼华侨王华泗(已故)的业产,现由其继承人所有。被告李某从小就一直居住在该房二楼后段。该房原不足20平方米,李某一家还在原房的基础上搭盖了两间。

  “侨房办”为做好侨房清退工作,同意李某以近15万元的价格申购一套91平方米的专用统建房。2003年6月8日,李某与“侨房办”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李某应在“侨房办”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搬迁完毕,并将侨房全部退还给业主;如果违约,应处以总房款10%至30%的违约金或者由“侨房办”收回该统建房。同年7月28日,“侨房办”向李某发出《交房通知书》,李也办理了收房手续。但是,李某却未能按照约定于今年1月28日前迁退所居住的中山路341号房产。

  为此,“侨房办”将李某告到法院。据悉,中山路341号房产的业主也向法院提起收房的诉讼。对此,李某辩解说,他在这幢侨房的装修加盖上投入了不少钱,本希望侨房主人能给一些补偿,但到现在还没谈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违反购房合同,应按合同赔偿原告违约金。但是因为原告“侨房办”不是该房产的产权人,且房产业主已经向法院主张收回房屋的权利,故“侨房办”关于李某应退房的诉求,本案不宜处理。

  “侨房办”副主任胡家榕说,本案告诉那些清退侨房、解决历史问题的业主和住户应依法办事,谁违约谁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侨房办”今后也将会继续利用法律来解决类似的纠纷。

  (廖桂金 白良德 谌福荣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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