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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优惠政策加速推动处置停缓建项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07:5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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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停缓建项目中体量大、问题多、启动难度大等问题,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加速推动处置停缓建项目。

  该《规定》称停缓建项目,是指2003年8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持续中止建设6个月以上、并经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确认的未竣工建筑工程项目。

  《规定》明确,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有能力恢复建设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向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恢复建设的方案,并按照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的方案积极筹措资金,恢复停缓建项目的建设,达到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施工和竣工要求。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无能力恢复建设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施行之日起60日内,将停缓建项目转让给其他有经济能力的新的建设单位续建,并报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该《规定》提出,停缓建项目新的建设单位续建停缓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停缓建项目后续投资35%的资金;(二)制定符合市处置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启动方案和施工方案。

  该《规定》明确,经市停缓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认,给予续建项目下列优惠政策:(一)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依据土地级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5至450元为标准收取。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对原列入危改计划的项目,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土地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免收相关税费。(二)公建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住宅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收取;列入危改计划的住宅项目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5元收取;实施统一配套政策前已实施的项目,配套费按实际发生处理。(三)项目转让过程中一次性免收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原建设单位转让收入营业税由同级财政返还。(四)停缓建项目新的建设单位自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3年内,营业税收入由同级财政返还。对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特大型项目视实际情况由同级财政适当返还。

  《规定》要求,停缓建项目新的建设单位应在以下时限内竣工:(一)停缓建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工,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续建竣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个月;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续建竣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二)停缓建项目处于基础或主体工程部位的,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续建竣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规划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其续建竣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月。(三)停缓建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续建竣工时间。(完)(记者张新民)(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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