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民办学校替教师缴“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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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09:28 光明日报 |
记者 马跃华 本报讯近日,由厦门市教育局和市人事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办法》强调,民办校应为教师建立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可为教师建立住房公积金,其缴纳的标准比照厦门市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还规定民办校教师在业务培训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义务,民办校在册在岗的教师聘期内可计算工龄,承担教学工作的可计算教龄等,为提高民办校的办学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