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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离婚协议就能转财逃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0: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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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俊通讯员刘柳) 为逃避债务,郑刚与妻子协议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妻子,导致自己丧失偿债能力。该协议效力如何呢?近日,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

  前妻:拿协议证明自己不需还债

  2000年3月,郑刚向李强借款5万元;同年7月4日,他再次向李强借款7万元。2001年7月,郑刚归还了5万元及利息,剩下的7万元却一拖再拖。

  2002年,李强向东山区法院起诉郑刚。同年10月,法院判决郑刚偿还7万元及利息给李强。但郑刚仍不肯归还欠款,且下落不明。李强就找到了郑刚的前妻陈丽,陈丽却说已跟郑刚离婚,郑刚的债务与她无关。

  丈夫:签协议书使自己变穷光蛋

  原来,就在2000年7月2日,郑刚夫妻俩签定了《离婚协议书》,约定:“1、离婚后,双方的各自名下的房产、存款、财产及债务归双方各自所有、承担,无夫妻共同债务。2、离婚后,男方支付壹拾万元给女方。”2001年7月31日,夫妇俩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当时,郑刚与陈丽共同居住的房子是陈丽名下的房改房,这样处理后就等于郑刚没有了财产。见陈丽不肯承担债务,李强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财产处理条款属无效条款

  东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刚在与陈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强借款,理应在还款期内归还。但郑刚通过与陈丽签定《离婚协议》,形成自己无财产可供还款的局面。夫妻俩的这一行为有可能导致李强的债权落空,损害了李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属无效。判决确认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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