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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泡汤通知游客太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5:28 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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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旅游泡汤通知游客太迟 汇友旅行社被判赔2000元

  本报讯(记者陈霞荆雯)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但兰州汇友旅行社在得知旅游被取消后却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旅游者。

  10月14日,该旅行社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返还预付款4000元,违约金2000元。

  2004年4月25日,周某前往兰州汇友旅行社办理了赴新马泰旅游的有关事宜,并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一份,双方约定旅游时间自5月2日至5月12日结束,共支付旅游费4000元。

  事后,由于兰州汇友旅行社无法组团,将周某报给了另一家国际旅行社插团。不久因该旅行社的原因,出境新马泰的旅游被取消。兰州汇友旅行社于4月30日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周某并取消该次旅游。周某认为得知取消旅游的时间为4月30日中午,当时他并不知道该旅游公司已将自己的出境游安排给了另一家旅行社,遂提出赔偿,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周某一纸诉状将兰州汇友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由于兰州汇友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时间通知旅游者,致使旅游者出境未成,合同不能履行而终止,是造成此案纠纷的原因,旅行社应支付赔偿金。(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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