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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2类人员不能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20:1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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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张旭东)为进一步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证监会近日发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期货经纪公司聘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12类人员不能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按照这份通知,下列12类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董事、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禁入期未满的;

  ——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近三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

  ——近三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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