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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富豪偷税说到缴税预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2:57 人民网-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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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据《厦门日报》报道说,厦门地税局已正式启动该局开发的征管预警系统。这应当是缴税预警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而笔者印象中,较早有此思路的应该是北京市。2003年,刘晓庆案引发了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讨论,当时,北京市有关方面就表示,将为纳税人建立缴税的预警制度。笔者认为,“缴税预警”是大势所趋,因为“缴税预警”是税收工作人性化的做法,是税收部门与纳税人加强沟通的重要方式。

  税务机关积极打造“服务型税务”等一系列举措受到愈来愈多的纳税人的欢迎。一些纳税人希望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建立缴税预警制度是其中一项可操作性较强的建言,值得期待。事实也证明,对漏缴税款的纳税人给予及时提醒,依法给予一定补缴期限,让人有一个醒悟、改正的机会;对在税务提醒之后还不在限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再按程序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如此则能体现执法的人性关怀。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过去税收执法偏重硬化手段,强化管理,而忽视税收预防违规,甚至担心事前警诫会“打草惊蛇”,使得许多纳税人漏税后没有任何弥补机会即被查处,产生抵触心理。对此,笔者认为,借鉴刑事司法预防犯罪制度,建立缴税预警制度,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到人性的弱点,以帮助引导为主线,避免类似富豪偷漏税出现“井喷”,有着现实示范性。泉州地税局与泉州电信声讯台合作开通“电话语音催报催缴预警”系统后,大大提高了地税局的工作成效,这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其实,税收执法体现人性关怀,既是税法的要求,也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之一。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曾强调:要牢固树立税收服务观,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去落实。纳税服务观的提出,标志着税务机关的管理理念已开始从“传统监督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而实行了“缴税预警”制度则是向管理服务转变迈出的实质性一步。

  应当看到,只有做到刚柔相济,硬化加感化,在“刚性”和“硬化”的大框架下体现“柔性”、“感化”,才是执法工作的最佳选择。如果把缴税预警作为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形成规范,严格执行,不仅能充分体现出税务人性关怀,使税收更加充满“人情味”,而且还会密切征纳关系,和谐征纳感情,从而激励纳税人自觉纳税,诚实纳税。

  《江南时报》 (2004年10月18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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